1、首先核实信息:学校相关部门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认其在学校内的学籍、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情况。
2、其次开具证明:经过核实后,学校会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学校期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最后盖章签字:学校证明文件需要加盖学校公章,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1、税务无不良记录证明篇(一)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胡浪近几年来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均无违规违法行为。
4、投标单位: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兹有我公司xxx,男,身份证号xxxxxx,公司营销部xx区域业务经理。该同志自入职以来,尽职尽责,乐于助人,团结友善,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该同志无任何违规和违法犯罪记录。
6、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因业务工作需要,2014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08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8、(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9、(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1、(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2、(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3、(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4、(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15、(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6、(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7、(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9、(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开具步骤如下:
1、准备资料: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以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信,证明信需说明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目的。
2、前往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前往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出查询请求。有些地区需要提前预约。
3、等待查询结果:人民银行会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不良信用记录,将出具相应证明。
4、打印证明(可选):需要打印证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打印,或到指定银行打印。